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崮家机夹举办或者真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狭义的应当仅限于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与在编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在此聘用合同采广义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应具各以下条仵:(1)实行聘用制;(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3)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的;(6)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自行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制是其自主行为,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部分事业单位中存在工定的附属实体企业,这些附属实体企业一般受事业单位直接管理与支配,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往往由事业单位委派。在日常管理中,这部分员工主要接受附属企业的管理,但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留,仍保留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在工资发放上,这部分员工往往采取绩效加基本工资的做法,绩效部分由企业发放,基本工资由原事业单位国家拨款部分构成。从用工关系看,附属企业如为非独立法人企业,这部分主作人员自然应由原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如附属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则可视为事业单位的派遣人员,事业单位与员工建立的聘用关系不因派遣行为而消失,企业仅是劳务用工单位,在辞退、裁减等实质用工关系上仍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因此,聘用合同适用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而不适用于社会招聘人员(即无编制、单位自行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此类人员在自愿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但应在合同载明适用《劳动法》、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不得与和其他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使用这些人员,只能按临时工作人员对待,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聘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