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2011年10月25日11: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佘某是一家酿酒厂的员工,工作已经有5个年头了。每年年末,用人单位都会和她续订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08年年末,眼看又该是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了,可佘某等来的却是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酿酒厂书面告知她,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酿酒厂将在佘某离职时向她支付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佘某认为她在单位工作已有5年了,听别人说应该按照干1年补1个月的工资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如果这样算下来酿酒厂应该补给她5个月的工资才对。像酿酒厂和佘某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进行经济补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上面的案例中,酿酒厂根据《劳动合同法》向佘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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