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档案的交接转移

2011年10月25日11: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员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员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员工档案的管理机构分为企业职能机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主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员工所在单位在∵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员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P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应该向被裁员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移交被裁员工的档案。因为被裁员工的档案管理部门应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人事)部门”,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被裁员工档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被裁员工实为失业人员,对他们的档案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因而还要依照有关失业人员管理的法规对企业被裁员工的档案进行管理。

  根据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的一般做法如下:(1)由县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移交来的被裁员工的档案,在30日内将该档案转人被裁员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2)由县级(含县)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所(中心)或者人才市场的从事代理机构负责接受转移或者保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员,包括企业被裁员工的人事档案。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让被裁员工自己选择档案到底移到哪里。但是,绝不允许个人保管自己和他人人事档案,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管理被裁员工的人事档案。

  被裁员工档案的移交转递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基础上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受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转出企业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企业在向被裁员工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被裁员工档案时,应该严格审查、整理并提供以下各项档案材料:(1)各种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政审方面的材料,包括历次运动检查总结,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4)鉴定,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7审批等材料;(5)奖惩材料; (一)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7)证明材料,包括解雇证明书、工会关系介绍信、独生子女证明、行政介绍信等;(8)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等。

  凡不符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规要求的、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要负责搜集整理齐全或作必要的说明。

  企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还应为其办理好社会烬险转移手续。员工调转时,调出企业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八账户对账单或台账,同时填写《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调人地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账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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