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是浙江省某县重点中学的一名教师,2009年2月,学校对其作出了除名的决定,魏某不服想找个说法。魏某听人说,老师是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他和学校之间属于人事争议,应该找人事部门给解决。那么哪些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呢?是可以提起人事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包括: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与劳动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确立聘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即属于人事争议。
上面的案例中,魏某和县重点中学属于人事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关于除名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可以提起人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