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确有本质的不同。
首先,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由政府设立,政府通过事业单位的编制和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核定每个事业单位的人员总数以及各种技术职务的比例,以此直接决定事业单位各种工作岗位的数量,如公办中小学的教职工人员编制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决定了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的数量,而一般企业单位的工作岗位由企业自主确定,政府不会加以干预。
其次,事业单位的各种工作岗位之任职条件由国家规定,尤其是技术职务,其分类、任职资格条件、晋升程序等往往由国家制定行政法规来明确,而一般企业单位工作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单位自主编制说明性文件。
再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求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而一般企业单位的人员招聘,由单位自主决定,国家没有程序制约。
最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家财政支付,且工资标准由国家规定,而一般企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由单位自主确定,计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这些差别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事业单位(包括公办中小学)的工作岗位是由国家设立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公职”,从事这种“公职”的人员虽然就职于某个具体的单位,但最终服务于国家的、公共的利益。事业单位在人员的任用问题上并不像企业那样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它实际是国家政策、法规的一个执行机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而企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