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因为其目前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竞业限制期超过两年的约定与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变成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