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即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有自己特定化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形态的企业和其他的公司。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商事经营中用以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称谓。这种称谓一经依法登记,就成为识别性标记,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以其特定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为了使人们能够通过公司的名称直接了解到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等,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明确地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组成。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更明确地强制要求公司名称必须有公司的组织形式部分,即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公司的形态。非依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其组织形式,不能只标明“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