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是现代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要而复杂的新事物,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广泛性,内容具有多重性。对关联交易行为的实质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而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的关键是确定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标准,即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营业常规。
目前,从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案件来看,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性、诉讼请求的多样性,使得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对于诉因的确立、当事人的确立、审理的法律依据、行为合法性的界定以及效力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
目前,由于我国的法院还缺乏对公司商事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充分经验,因此,我们认为,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尚不能过严,主要审查关联交易活动是否遵循了商业原则,即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关联人不得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关联人中并没有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如其配偶(包括配偶的近亲属)、子女、孙子女、父母等,从而使其很容易规避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