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发行人要履行告知义务

2011年10月25日15: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法规定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就转换时的权利义务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持有人的转股选择权

  债券持有人享有法定选择权,其有权在募集办法所约定的转换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要求转换股票。债券转换,实行T+1,即当日投资者购入可转换债券,当日即申请转股,股票于次日记人投资者账户,才可以进行股票交易。转换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当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不转换,在债券期限属满时,要求公司对该债券还本付息。可转换债券同普通债券一样,具有债权债务凭证的性质,公司有义务依该凭证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息。

  2.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约定换发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有义务按照公司债券第七章 公司债券

  募集办法中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效力,由债券持有人依法提出请求时产生。转换权是以债券持有人一方意思表示决定的。

  3.转换的法律后果

  通过转换行为,持券人所持有的证券发生变动,由债券变为股票,对应的法律地位也由公司债权人转为公司股东。而对发行人而言,则是公司债务发生消灭,而股东数发生增加。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的变动。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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