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情形是公司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宣布解散继而对公司进行清算,而依然对外从事民商事交易活动。
对于此种状态的公司是否还具有民事实体法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首先,行政主管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必然直接产生永久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可能存在债务尚未偿付、债权尚未受领、拖欠的税款尚未缴清、职工工资尚未支付等情况,为解决上述事宜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后,公司法律人格方可终止,否则势必影响交易安全,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即使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公司可能尚余部分资产,仍可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仍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列为被告起诉,但是开办单位或股东承担的仅仅是清算责任,除非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或成立之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不实行为,债权人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其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