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周某是L公司股东,L公司欠W公司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W公司据此申请执行过程中,因L公司被吊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另查,L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林某、周某作为公司股东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任务。在2007年6月18日,W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周某立即赔偿因上述生效判决终结执行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之后进行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若股东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必然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丧失可能性增大。另外,因为公司被吊销必然会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其盈利能力必然降低,也最终对公司财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本案中,林某、周某作为L公司的股东对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亦导致了W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林某、周某须对W公司因生效判决终结执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