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的应该申请破产案件解析

2011年10月25日15: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S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批准,于1989年8月20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

  2004年11月6日,由于S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鉴于S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S公司实施停业整顿。在此期间,停业整顿清算组发现S公司因经营管理极度混乱,造成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于2005年12月3O日依法受理了S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2006年1月7日、13日,法院分别在各大报纸刊登立案受理S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的公告,通知S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截至2006年4月14日,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有39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与利息合计人民币10177188950.21元。截至2006年4月14日,S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846334310。OS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366657197.04元,均为到期债务;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20322886.00元;资产负债率为126%。

  法院认为,S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巨额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根据清产核资审计结果,即便不考虑S公司资产的可变现率,其账面资产亦已无系,则公司不需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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