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的查阅主体主要包括:
首先,股东及其代理人。股东名册记载的主要是股东的股权信息和个人信息。股东应当有权查阅自己的信息。
其次,公司的债权人。从理论上讲,现代公司实行的都是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追索债权而不能向股东追索,即使债权人知悉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债权。但是查阅股东名册对于债权人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为了个别地、相对地否定法人格,这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名册来确认公司的股东,从而确认起诉的对象。
最后,其他社会公众。但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股东名册,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且无须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
法定的配置主体只有公司,其股东名册只向股东和相关的债权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