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明确限定在两个方面,即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及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与原公司法相比,其权限有较大的限缩。
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还能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权力。该规定授予董事长的权利无疑是相当大的。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容易导致公司运作出现一定问题。
实践中,董事会虚化、董事长一人决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董事长行使职权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公司利益难免受到损害。就董事会而言,其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调各方利益,从而达到保护集体的共同利益的目标。因此,修正后的公司法对董事长的权力进行了适当限制,维护公司治理中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