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体

2011年10月25日15: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原则上说,谁召集谁通知。但实践操作中,召集权的所有人和通知的实践发出人往往会有一定的区别。

  如果董事长以自己的名义发出相关通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董事会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呢?他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公司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观诸各国判例,倾向于在实质上探究该通知是否基于召集权人的决定,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使一般人足以信赖会议是由召集权人通知的,即使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不足以否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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