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国誉公司谎称晶谷公司将于2006年上市,上市后股票会大幅增值,国誉公司于2005年12月7日代理刘某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为此支付转让费100000元,国誉公司给予原告股权证和股权托管卡。原告张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被告国誉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原告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标的为晶谷公司的股份,鉴于晶谷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外股权交易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该类案件属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股票即将上市为由进行融资,或将公司发起人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鉴于目前国家尚没有设立统一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场所和股权登记机构,目前法院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条件仍不成熟,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宜受理,但这无疑会使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