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这是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议事方式是指董事会讨论问题所采取的形式,包括通知董事参加会议的时间、送达通知的方式、讨论问题的方式等;表决程序是指董事会成员对所讨论问题进行表态及作出决定所要遵循的步骤、规则,包括有效出席人数,表决权行使等内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董事会会议得以正常进行的制度保障。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公司对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具体、详尽,而是授权给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