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作价出资未登记的效力

2011年10月25日15: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房屋、车辆、船舶、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未办理法定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东以房屋、车辆、船舶、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按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采取公示的方式,即办理过户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权利。交付和产权登记是该类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交付的价值在于该类财产的利用,产权登记的价值则在对权属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分配。未交付,则意味着出资人对该类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保留,公司对土地房屋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被追索的风险。

  因此,对于已办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的财产,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交付义务并赔偿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有权诉请对该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于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行为,其他股东和公司有权催告该股东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此种情况不能简单地以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该财产自公司成立时起一直由公司所占有、使用。可以起诉责令公司或股东限期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对于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办理了有关权属转让登记手续,即不应再作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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