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和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民事责任即在于救济与登记瑕疵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现行公司设立登记的单行立法,对于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民事责任,却完全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公司设立登记立法的一大缺憾。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性质,总体上看,是公权行为。因此,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在性质上就是有瑕疵的公权行为。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因其违法性,固然有损国家的经济秩序,因而需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公司设立登记瑕疵也会导致登记公司乃至交易第三人的损害,如公司登记机关故意错误登记,就可能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害,甚至可能给信赖登记的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私人利益的损害,致害者理当承担责任,受损者理当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