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内容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先界定其内涵,而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关系领域扩张,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变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关系展开论述,对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作出建议和参考。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 maritalis)。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 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类似于次观点,如《南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中定义事实伴侣,是一男一女之间象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尽管他们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种较为普遍的、适应现今社会现象的观点定义到"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 此观点不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为,也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之中。在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事实伴侣是双方之间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却有着象婚姻一样的关系,而且不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 另外,在法国、德国,均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文章较赞同第三种看法,认为非婚同居关系应当是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包括了同性和异性的结合关系,排除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对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关系,作者认为法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笔者认为,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标准: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2)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