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2011年10月25日15: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论文关键词:网上仲裁;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
  论文摘要:网上仲裁的主要障碍不是技术障碍而是法律障碍,主要存在于机构的合法性、证
  据真实性等法律问题。通过立法确认网上仲裁的合法性,通过完善网上身份确认、原件证据展示、裁决确认等确保真实性,通过网上直播等具体措施保障网上仲裁的公正性。
   
  网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又称在线仲裁)的实现,只是一个时间早晚问题,而不是能否实现的问题。目前网上仲裁的主要障碍,不是技术障碍而是法律障碍。网上仲裁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网上仲裁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网上仲裁的合法性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的机构和业务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承认。尚未被我国法律承认,是网上仲裁最大的法律障碍。因为法律不承认,即使网上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再公正,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执行的,这样的裁决没有生命力。目前准备采取网上仲裁的两种组织,一类是由国家已经明确承认的合法登记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另一类是尚未法律确认的新兴网络组织自行实行的网上仲裁机构,例如加拿大某些律师成立的私营网络仲裁公司[1]。
  网上仲裁要争取我国立法承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网上仲裁业务取得我国《仲裁法》的承认。只要有我国《仲裁法》,那么至少国内的网上仲裁就是合法的,中国法院就必须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承认和执行。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合法仲裁机构,因此取得“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确认。其次,还要取得“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立法承认。例如,中国电子商务委员会的网上仲裁机构,取得“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合法性。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现状和难易程度,可以先争取“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确认,然后再进行“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合法性确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仲裁法》承认,作为开拓业务的延伸需要相对容易;
  网上仲裁争取我国国内法承认可由三种途径供选择尝试:(1)由司法部或有关仲裁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咨询《仲裁法》的解释,不修改《仲裁法》,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来承认。(2)专业仲裁机构网上裁决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网上仲裁的合法性。(3)由法律判例方式来承认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具体操作是,由合法仲裁机构实际裁决一个案件,并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以“判例法”的形式争取合法性承认。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方式最具有法律权威性,第三种最容易操作但法律效力层次低,第二种是值得探索的途径。
  
  二、网上仲裁真实性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的真实性,是仲裁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都通过因特网来进行,现在网上仲裁中运用的技术形式有:会议系统(conferencing systems)、自动化程序(automated software)、密码保护交谈屋(password protected chat room)、邮寄名单服务程序(listserv)及电子邮件。这些技术形式使仲裁员和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之间不能见面。而传统仲裁程序不通过或基本不通过网络来进行。公认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的真实性不能保证,那么裁决将难以被社会接受,这将影响网上仲裁的合法性和存在的价值。
  但要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律和客观要求是不同的。网上仲裁,要求的是法院审判一样的“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也就是说,裁判依赖的是证据,并不是真实。这种现实,不能让网上仲裁承担比司法审判更高更严格的“真实”标准,这一点确是阻碍网上仲裁人士的某些理由。因此,只要网上仲裁达到和现实司法审判的真实性标准,就应该承认其合法性,何况网上仲裁申请人在选择同意采取网上仲裁时,应该能对此承担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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