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杨磊主任 邸坤鹏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中面积不符的相关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解决方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则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对购房面积的相关约定给予关注。开发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出具自己的合同文本,该种文本大多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房屋面积误差以据实结算。这种约定对开发商十分有利,但对购房人则十分不利。第一,其剥夺了购房人因面积误差而解除合同的权利。照此约定,无论面积误差多少,购房人必须购买,无权解除合同。第二,不论面积超过或减少多少,即使面积的误差已经不符合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也必须的依据约定据实结算。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面积误差的正确约定应当是:面积误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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