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被客户“跳单”,看法院如何裁判

2011年10月26日09: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金泰至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邢女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在北京金泰至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至诚)看房后,买房人邢女士又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了所看的这套房屋,并因此被该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12月25日)获悉,认定金泰至诚公司没有提供促成买主和卖主达成买房意愿的中介服务,东城法院判决该公司无权索要中介费7.8万元。

  金泰至诚表示,今年4月至8月,公司接受邢女士的委托,多次为其提供看房机会。今年7月2日,工作人员向邢女士推荐了香河园的一处房屋。邢女士签字确认的《客户服务确认书》载明,“在接受看房后的一年内,邢女士及家属不得与曾介绍过的房屋所有人以任何方式成交,否则仍应向公司支付中介报酬。”起诉前不久,该公司发现邢女士的丈夫已购买了那套房屋。因此,该公司认为邢女士的行为属于“跳单”,已经违约,应支付中介报酬7.8万元。

  庭审中,邢女士称,今年7月,她有了买房的考虑。在金泰至诚签署了一份没有盖章的确认书,但当时中介明确说明“只是作为统计之用”。今年8月,因该公司没有满足她的要求,她才选了另一家中介公司提供服务,购买了上述房屋。

  她认为,那个所谓的确认书,纯粹是霸王条款。作为中介,其没有促成合同,就不应该收取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定,邢女士虽在确认书上签字,但金泰至诚并没有提供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报酬。此外,是否买房,是否选择金泰至诚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客户有自主选择权,作为中介,其无权干涉。

  案件三

  起诉客户“跳中介”,证据不足被驳回

  客户住进了中介公司带他去看的房屋,却不付中介费;中介公司以其“跳中介”为由,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可到头来,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样的一出戏?

  今年4月13日,市民贾某来到某中介公司,口头委托中介公司租赁一套位于青山桥附近的房子,租金在800元左右。当月19日,中介公司便为贾某介绍了一套出租房,并要求贾某填写了看房登记单,在这张看房登记单上,还特地注明了看房人承诺:不跳中介,否则双倍支付费用。之后,中介公司派员工陪同贾某去看了出租房,不过,双方并未订立中介协议,也没有办理其他中介方面的手续。

  结果,到了4月底,贾某搬入了这套房屋居住,中介公司得知后,要求贾某支付中介费,但被拒绝。中介公司这才起诉贾某“跳中介”。

  贾某为何不愿支付中介费呢?在法庭上,贾某道出了隐情。

  原来,那套房屋还有一个房客姓杨,杨某通过报纸知道了租房信息后,便找房东商定了租房事宜,并在4月28日与房东订立了房屋租赁协议。也就是在杨某搬入这套房屋居住时,恰好碰到贾某去看房,两人以前互不认识,贾某看房时,要求与杨某合租房屋,杨某在征得房东同意后,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了贾某。杨某同时证明:贾某与房东不直接发生租赁关系,贾某将租金交给他后,由他以承租人的身份将整套房屋的房租交给房东。

  对于杨某的说法,中介公司称,杨某与房东及贾某存在利害关系,杨某的证言法院不应采信。同时,中介公司称,贾某曾于5月14日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这就说明贾某与房东订立了租房协议,贾某存在转中介的情况,应当赔偿违约金。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钟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然存在贾某委托中介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的情况,但双方之间未订立书面中介协议,对违约责任未作书面约定,并且,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贾某存在跳中介的情况,故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钟楼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要求贾某支付违约金800元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常州日报

  案件四

  买房“跳单”省1200元 房产中介将客户告上法庭

  姚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的一套房子,但是为了省点中介费,姚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费相对低廉的中介公司买下了这套房子。这下原来的中介不乐意了,一纸诉状把姚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姚女士赔偿中介费6900元。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中介公司的部分诉请,判决姚女士赔偿中介公司2500元。

  客户:换家公司省了1200元

  原告中介公司诉称,2007年3月底,姚女士想在海曙区青林湾小区买一套房子,就找到了位于小区附近的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业务员带姚女士看了位于青林湾小区东区的一套房子,姚女士表示满意,并在中介公司出具的《看房确认书》上签了字。但是过了还不到十天,这家中介公司却意外地发现姚女士的丈夫通过另一家中介和这套房产的所有人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了转让交易。姚女士的丈夫支付了中介费5700余元,二者相比较省下了1200元。

  中介:遭遇“跳单”很无奈

  煮熟的鸭子飞了,中介公司很恼火,认为姚女士这么做是一种不诚信的“跳单”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业务员的劳动成果。

  “作为中介,要收集房源,带客户看房,一套房子往往要带卖家去看上好几次。”中介公司负责人说,一趟又一趟地跑,辛苦了半天,耗费了大量精力。“好不容易快谈成了,客户却嫌中介费贵转投别家,不是给他人做嫁衣嘛。”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女士按照《看房确认书》所约定的,赔偿全额中介费用6900元。

  法院:姚女士赔付2500元

  “原告中介公司并未履行任何中介义务,而且《看房确认书》是原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自己的权利,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其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在庭审中,姚女士辩称。

  作为证据之一,原告中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姚女士签字的《看房确认书》,其中有一条规定为:在经纪方陪看后的90天内,客户与业主自行成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与业主成交的,或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代办成交的,都视为本中介公司中介成功,客户方必须全额赔偿中介费用。

  海曙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如果《看房确认书》中的这条规定适用的话,那么此时原告中介公司还没有履行全部中介义务,却要客户支付全额中介费用,显然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因此就算客户已经违约,但该违约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仍很难得到法律确认。“退一步讲,即使该约定有效,被告也有权依照合同法就该违约金额过高而请求法院调整。”主审法官说,何况尽管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但并不一定就能促成这笔房屋买卖交易,而且就算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后续的服务,也存在不能促使合同订立而获得报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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