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法律指南(一)——法律术语解釋

2011年10月26日10: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品房买卖法律指南(一)——法律术语解釋1、订金、押金和定金
在法律上,订金与押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指买受人为购买房产而先期支付的预付金,其性质就是先期房款;
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购买方向出卖方给付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上可见,定金是属于担保法律的范畴,而订金或押金仅仅是一种预付款,如果交付订金或押金的一方事后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接收订金或押金的一方需要向交付订金或押金的一房返还之。但是如果订金或押金在合同约定中具有定金的性质,那么订金或押金仍旧要按照定金的规定来适用。

【法條】《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无效
合同具备法律的规定,自始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状态和结果。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以下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非法性、违法强制性法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效力。其中(5)关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指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以下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房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溯及地消灭。
合同解除要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否则就是合同无效;其次,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再次解除权的行使一定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最后解除权一旦行使不得收回。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條】《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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