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有时父母将所购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如债权人等)的利益,那么作为第三人则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认定该子女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因为,未成年子女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对于房屋这样的重大财物的接受或购置、处分,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父母进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出于种种原因,意图将所购房屋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是自己与自己进行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无效的。而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没有自己的收入,也不可能用自有资金来购买房屋。如果认定这种擅自转移财产行为的效力,既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也容易带来其他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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