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对被执行人之约束

2011年10月26日11: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对被执行人之约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自古便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而早在西周时代的“质剂”、“傅别”便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始载体。时至汉唐时期,儒家文化极大地影响了诚信的社会地位,使之深入人心。经过漫长的历史沉淀,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之实效。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民事执行工作,就其本质而言,不仅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更是债权人合法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最终凭仗。由此,在穷尽强制手段之外,如何唤醒被执行人尚未泯灭的诚实信用,无疑成为彰显司法工作人性化的不二选择。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状

  众所周知,精神文明的发展要与物质文明发展相适应,但矛盾普遍性原理又指出了二者发展失衡的一面。这便导致了社会物质生产的极速增长,精神层面的进步与之脱节的情况偶有发生。具体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放弃诚信,以遮、掩、瞒、盖其财产等手段企图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对于义务人的种种不诚信的行为,适时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强制手段固然能够起到一定的司法效果,但较之“攻心”还只能屈居于下策。正如人云:“知耻,方有所不为。”因而,使得义务人真正从内心羞耻于失信,其功效远胜于强制其外在之所能及,同时也能达到“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可谓一举两得。

  一宗案件,经过审理,最终发展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表明义务人已经着手实施了逃避债务的行为(至少存有逃避之嫌),权利人面临着虽然胜诉但却要对不利益承担的严重状况。此时,若只依靠说服工作,想必难以完全动摇义务人的“铁石心肠”,故而,动用强制公权力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成为首选之举。当然,强制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必要为限度,肆意采取强制手段,势必影响到义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是决定着它的更替存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其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次修改,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将被执行人涉及民事强制案件的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予以记载,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公共性,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这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此观之,该条法律规范的修改,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更高层面的要求,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其加以束缚和规范,具体说,就是将“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

  三.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等手段的实际效果

  (一)征信系统记录的含义及作用

  据了解,如今在中国,个人资信的大网已应时而生,由央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设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分别由各家商业银行提供的数据在央行汇总,然后成为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后,国有四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及部分农村信用社都成为数据的提供者。

  目前这个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借款人和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从银行申请了贷款或者信用卡等,才会有相关信息显示。不管还款情况好不好,都将有记录,这将是个人信用情况的一份完整报告。而个人对自己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要求修改。今年3月17日,央行调整了个人房贷政策。目前各家银行执行此政策时,出现了“差别化”利率一说:即根据不同人的信用状况,执行不同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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