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尽管著作权法实施已近二十年,但在如今的中国,盗版作品仍充斥街头巷尾,甚至是正规书店之中。盗版(侵权)行为的危害,不仅使作者和出版社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扰乱了我国出版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步与繁荣。另一方面,与盗版侵权行为的猖獗程度相反,作为直接经济受害者的出版社本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我们鲜见其有采取了有力的行动,即便有行动,往往也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可能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除了盗版者狡猾,行为隐蔽之外,出版者并未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可给予法律上的途径可能更为重要。本文即根据上述现实,从现有法律规定着手,旨在为我国众多的出版社指明切实可行的权利保护措施。
一、法律适用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主要是涉及以下实体法律和司法解释,而具体保护措施的运用,则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为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以下称为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为刑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法释[2002]31号,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下称为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此外,在具体的案件中,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部分部门(如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亦会适用。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社是著作权法中的出版者,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由作者享有(当然作品或委托作品以约定不论),而不论出版与否。出版社作为出版作者作品的的出版者,其享有的是邻接权,即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1]邻接权中的权利,凝结了出版社工作人员的智慧和劳动,同样应予保护。
对于出版社来说,盗版[2]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专用权”。[3]
1.专有出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专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4]
三、侵权责任和权利保护
盗版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出版者(权利人)的同意(许可)而私自印刷(复制)并/或出售出版者图书,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将会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兹分述如下。
(一)民事责任
1.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在此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盗版者)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