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2011年10月27日14: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一、外墙

  外墙可用于悬挂广告等,产生可观的利益,归属于谁,引人注目。方案可能有三:其一,归业主共有;其二,归特定业主专有;其三,归开发商所有。笔者认为,外墙不得归属于开发商,只能由业主享有。其理由在于,外墙不具有独立的物理构造,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句话,不是独立之物,因而不得被登记为独立的不动产,不得独立交易。如此,外墙在法律上也只能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结合在一起,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开发商不得单独取得外墙的所有权,不过,作为业主的一份子,可以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相应比例的外墙的共有权。

  有观点主张,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一部,除该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被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共有之外,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1].反对意见则认为,建筑物的结构为建筑物的存在要素,不能区分由各共有人专有而各有一部,建筑物的外墙自应由各共有人共有,外墙的使用应依当地习惯及使用方法以为决定[2].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有二: (1)外墙不符合专有部分的界定。专有部分是以地板、天花板、界墙的中心线向里围成的空间,而外墙处于该中心线以外。(2)设计为专有部分也难做到时时事事都物尽其用,例如会因悬挂的广告牌巨大,作为某特定业主专有部分的外墙容纳不下,需要利用其他特定业主所专有的外墙却遭拒绝而丧失良机。如果采取共有部分的法律设计,业主委员会就会很容易地处理此类问题。总之,外墙作为共有部分,符合共有部分的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属性和效率原则,最为适当。

  需要指出,尽管外墙作为共有部分最为适当,但若通过规约或业主大会约定某部分外墙作为专用部分,由某业主取得专用权,应依其约定[3].

  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未被登记为一项不动产场合的归属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一般都未被单独登记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没有单独的所有权证,因而不得单独作为一项财产,留给开发商自己,或作为买卖物出售于他人,只能公摊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面积之中,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留有部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它也只能以业主的身份,对屋顶平台享有共有权,而非单独的所有权。

  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原因有二: ( 1)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明文约定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屋顶平台的归属,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屋顶平台事关业主的切身利益和实际使用的需要,应当推定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

  在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的情况下,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将屋顶出租,收取租金;但不得出卖,因为它不是一个独立之物。

  (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已被登记为一项不动产场合的归属

  在屋顶平台被单独地登记为一项不动产的情况下,屋顶平台相当于一个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其上竖立着一个单独的所有权。它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归某特定的业主享有,也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还可被保留在开发商之手,或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不过,应当注意,屋顶平台归属于某特定业主或开发商或第三人,若导致其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遭受严重的损害时,这些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主张上述约定无效。屋顶平台于其被单独地登记为一项不动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借用物、租赁物,还可以于其上设立地役权。

  在屋顶平台归属于某特定的业主或开发商或第三人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可以基于相邻关系规则利用屋顶,对抗屋顶平台所有权人利用屋顶平台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主张。

  三、停车位、停车库

  (一)确定停车位、停车库的归属应考虑的因素停车库在外观上表现为建筑物,而停车位则无此外形,尽管如此,也应将其视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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