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2011年10月31日17: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入世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在过去十年的实务操作中,存在立法不完善、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抗诉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再审审级不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入世后,检察机关基于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承担的审判监督职责将受到个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一是基于涉讼当事人特别是外方当事人对检察监督机制的陌生感,得出中国司法的终审权不在法院的结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检察院根据法定监督职责均可提出抗诉,而直接导致了阻却原生效裁判执行进程的后果。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均不具有对法院终局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力,我国检察院这一特殊职权,必定会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引起新一轮的争议。

  二是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将在入世后有一个跳跃式发展,对检察监督实效提出更高的业务要求。

  入世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影响相对较大,WTO规则中的绝大多数内容是规范成员方政府行为的。凡涉及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几乎所有的WTO协议都有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款来对行政相对方进行司法救济。比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第2目规定,为了能够对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必须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者程序。《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反倾销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如对处理该案件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作的最终裁决或行政复审结果不服,各成员方应允许其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所作出的行政部门的终极决定,成员方应授予当事人将该决定提交司法审查的权利。

  因此,WTO规则中大量的司法审查条款在中国司法中落实,必将导致行政审判工作的变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在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将在遵守WTO规则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变化;行政审判的结果将在世界范围内接受评判。

  入世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两大原则:一是统一适用法律、法规原则。WTO规则是国家一级的整体贸易行为,地方政策和措施的后果是由中央政府对外承担的。这意味着我国中央政府必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适用,地方必须协助中央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各地不能违背中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搞地方保护主义。二是透明度原则。这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内容是成员方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加透明度,在通常情况下要公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司法公正,及时公布有关的民事裁判文书。

  入世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案件上:一是在涉外、涉港澳台投资、担保、融资等纠纷案件;二是因竞争加剧导致企业破产案件;三是中国服务业开放后,金融、保险、证券等新类型案件会大量增加;四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国内法向WTO规则的转化工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方式会有较大变化;五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

  综上所述,面对入世的冲击,检察机关需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找准定位,应对变化。

  1.努力学习WTO规则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自身素质。入世后,一些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规和规章将被废止或修订,一批新的法律正在制定。外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反倾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将会激增,这对民事行政检察官的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每个民事行政检察干部要以对国家、民族利益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及时学习、掌握WTO规则及相关知识,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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