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利用法律制造权利当然是好事,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人赋予的权利,如所有权、行车权等等,不应当和上帝赋予的权利相抵触,而应当和天赋权利相协调。人赋予的权利如果同天赋的权利相抵触就应当视为无效。如果人赋权利侵犯了天赋权利而得不到纠正,人类就必然要受到上帝的惩罚。
吃奶的权利既然是天赋的,那么法律上仅仅“提倡母乳喂养”就是对天赋权利的亵渎。母亲当然有保持体型的权利,但是请不要忘记,保持体型的权利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当全人类都拒绝履行奶孩子的天定义务之时,上帝必然给人类严厉的惩罚。
所有权不是天赋的,大自然的财富是上帝赐给每一个生命自由享用的。人和猴子一样,饿了可以采摘果子、蔬菜吃,也可以捕食食物链上的其他动物。当所有者们宣布土地、水域、山林为他们所有,并且禁止非所有者在其中采猎食物、拉屎、撒尿、吐痰时,他们就侵犯了非所有者的天赋人权。因此,所有权从根本上讲都是不合法的。所有权要想获得合法性,所有者必须付出这样的代价:保证一无所有的人吃饱肚子,并且有极其方便的拉屎、撒尿、吐痰的场所。
“不劳动者不得食”曾经是一个著名的命题,现在似乎没有人再提了。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命题是侵犯天赋权利的。人一出生就可以吃母奶,这是天经地义的,与劳动没有关系;幼年、少年时期分享成年人的食品也是天经地义的,同样与劳动没有关系;成年人吃饱了睡觉,睡好了游玩,玩饿了随意在山上、水中、地里找东西吃,找到什么吃什么,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与劳动没有关系。我们既然不能指责老虎、狮子随意找东西吃的行为是不劳而获、好吃懒做,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指责随意找东西吃的人是“不劳而获、好吃懒做之徒”呢?
文明社会既然不让人随意找东西吃,就必须免费向人们提供基本食物。所以,联合国人权宪章宣布人人有饭吃,而没有要求人人必须劳动。
要求人们承担劳动义务当然也可以,但是,劳动义务的理由不应当是“所有者向劳动者提供了基本食物”,而应当是“社会向劳动者提供了享受”。一个人如果认为大自然(上帝)提供的食物味道不够好,想吃得更好一点,他就应当付出劳动。一个人如果觉得上帝提供的山洞居住起来不够舒服,想住得舒服一点,他就应当付出劳动。
在山洞里睡觉既然是天赋权利,那么当所有者不让人们在山洞里睡觉的时候,他就应当向人们免费提供条件不低于山洞的休息场所。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所有者就应当放弃所有权。文明社会已经禁止人们在山洞里睡觉了,于是,在桥洞里、在隧道里以及在地下跌路的站台上睡觉就是天经地义的。所有者或者警察要想禁止人们在这些场所睡觉当然也可以,但是必须还我山洞,如果不能还我山洞,那么对不起,请免费提供条件不低于山洞的住房。
拉屎、撒尿、吐痰既然是天赋的权利,法律禁止人们随地拉屎、撒尿、吐痰就是不合法的。要求人们不随地拉屎、撒尿、吐痰当然也可以,但是这只能协商而不能强迫。当人们自愿让渡出随地拉屎、撒尿、吐痰的权利时,所有者应当让渡出厕所的所有权,允许人们免费使用厕所。任何一户人家,其厕所如果不愿意向行人免费开放的话,他们家的任何人就都没有权利指责随地拉屎、撒尿、吐痰的行路人。任何一座城市,如果公共厕所太少并且还要收费的话,那么任何行人都可以在大街上随意拉屎、撒尿、吐痰,以显示天赋权利的神圣性和至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