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据律师介绍,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顾客为目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同时,公开小偷照片也确实起到了维护良好的购物秩序的作用,但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看,超市的做法还是值得商榷。
首先,过去屡次作案的小偷是否意味着今后也必将作案?我们公布小偷照片,并在旁边标出几个大字:“严防扒手”,显然预设了一种成见,是一种有“罪”推定,那就是小偷永远是小偷。但这种逻辑显然是荒唐的。如果小偷改过自新了,还公布他们的照片,说他们是扒手,这种做法对他们公正吗?这是与人为善、宽容的做法吗?他们是否还要依然承受别人异样的眼光,还要在别人的歧视和咬牙切齿中战战兢兢的生活?即便他们没有改过自新,但只要他们没有出手,我们就认定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我们无权通过其他的方式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
其次,公开小偷照片是否能从根本上遏止盗窃现象?应该说,超市公布小偷照片能从一定程度上遏止偷盗现象,但不能说偷盗现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是公布小偷照片的功劳。偷盗率的下降,与社会治安好转、公安机关打击有方、人们防患意识加强有很大关系。再说,真正的惯盗,是很讲究偷盗策略的,会想方设法逃避打击,这也是为什么照片公布后,超市的偷盗现象没有彻底扭转的原因。
虽然,超市公布小偷照片,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照片是公民个人形象的再现,它反映公民的真实形象,与公民的人格不可分离。超市公布公民照片,并定性为“扒手”,可以说是对公民人格的侵害。很多时候,我们总是以正义的名义任意践踏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严。不可否认,小偷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他人权益,应该受到惩处。但是,惩处也只能由执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我们不应再以法律没有明确的其他方式、手段来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哪怕被损害者是我们所厌恶的人。
超市是否可以公开扒手的照片?
国庆节日期间,成都好又多超市一分店为保证顾客有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特意和派出所协商经其同意后,收集了曾经在好又多超市多次作案惯偷的照片,于“十一”期间在超市“展出”。在超市入口处,10张小偷的照片醒目地摆放在橱窗内,“严防扒手”几个大字贴在一旁,前来购物的顾客都会不时朝照片瞟上几眼,有的干脆停下来仔细观看。(10月05日 天府早报)
超市公开扒手照片的做法,是否正确,关键要从法律角度对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当地派出所对此是持肯定意见的,甚至当地有律师也认为: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顾客为目的,没有侵犯肖像权,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我认为:以上三者的观点都存在问题,超市的行为绝对侵犯了小偷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至少不符合法律精神。
首先,派出所无权做出这样决定。派出所对偷窍行为依职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的方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任意突破。小偷小摸行在性质上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之进行处罚的依据是《治安条例》,但是《治安条例》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小偷进行公开照片式的惩罚措施。这意味着派出所做出这样的决定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权利的滥用。由于派出所越权决定,致使当事人遭受了法外惩罚,其权利遭到侵害是确定无疑的。
其次,超市身为一家企业更无权做出如此“惩罚”。主体不合格,当然意味着其行为的违法性。退一步讲,既使法律规定了这样的惩罚措施,执行措施的合法主体是有关执法部门,超市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也绝不允许有关部门将国家的强制权力交给企业行使。本案当中,派出所本身就无权所出这样的决定,更不能违法把“惩罚权”交给企业单位行使。所以超市既使事先征得派出所同意,并不能成为其侵权的阻碍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