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辩式审判方式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代理作用,为律师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认真学习领会新的审判方式的实质和精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摒弃“审判中心论”,而代之以“诉权中心论”的民事诉讼观,依“诉权中心论”,立法者在设定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为出发点。诉辩式审判方式就是“诉权中心论”的最佳表现形式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是优于西方、高于传统的审判制度.这种审判方式强调法庭主持和指挥作用,法官以听为主,居中裁判,由当事人诉辩双方直接“对抗”进行举证、质证、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诉、辩、审实现有机结合。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纠问式与诉辩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谁主持这个调查程序的进行。
我国目前对此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法庭调查的主体由法官改为当事人或其律师,二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据的质证程序。这种改革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加大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作用,改变了过去那种“当事人的嘴、法官的腿”的被动局面。诉辩式诉讼完全靠当事人和代事人举证和当庭的应辩能力,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人,主要是代理律师,必须收集和提供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由于大多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如何收集整理证据,如何在庭审中排列好先后顺序分层次出示证据,而律师则利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自己的特殊身份,全方位多层次收集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证据,通过他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辩式审判方式中,进行庭审辩诉,必须起到当事人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和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结束之后,必然会使当事人感到打官司确定离不开律师,律师并不是诉讼中可有可无的人。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实施,已告诉我们律师的春天已经到来。
二、认真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确定调查提纲,列好庭审提纲。诉辩式审判方式强化了庭审功能,容量大,抗辩性强,这就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强化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前如果代理律师不了解案情,对案件心中无数,不知道双方争执的焦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也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庭审,庭审效果也就往往不尽人意,成为夹生饭。
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给予充分的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做为代理律师,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确定调查提纲,然后根据调查提纲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取证结果得出结论,明确自己的代理观点。同时,还要针对对方可能进出的问题及时自我质疑,进行换位思考,力争做到胸有成竹,使对方无懈可击。
为正确把握庭审焦点,在完成调查提纲上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就可以进入到草拟庭审提纲的阶段,庭审提纲是对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所进行代理的工作的大体安排,庭审提纲一般如下进行安排:证据①代理观点1证据②……总代理观点证据①支持自己诉讼请求→案件结果代理观点2证据②→或反对对方诉讼请求………………草拟调查提纲和庭审提纲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俗话说的好“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也就没有良好的诞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