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就是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这不仅突破了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而且基于法律的规定,判决的效力将扩及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一诉讼理念是适应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的,并且是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诉的利益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市场发育逐渐成熟的过程,也就是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产权从“所有”到“利用”的制度创新过程。在各种产权形式并购或重组,所有人与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分离的背景下,同一财物上的利益主体已关涉多人。〔4〕为保障纠纷总是能够得到司法解决,应尽量承认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当事人起诉,同时有必要赋予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的其他当事人(并非最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独立起诉或应诉的权利。所以,要保障多个利益主体的复杂权益关系,就必然要承认利害关系人行使诉权的任意和自由,〔5〕承认诉的利益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诉的利益得到了承认,就是迈向生成权利的第一步,或者说权利存在的可能性得到了认可。〔6〕尽管原告主张的权利开始还没有得到法院所承认,但是在此后展开的诉讼中却有可能得到承认。诉的利益被确认下来,有关主体可以获得胜诉判决。随着实体权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被司法发现或立法确认,在程序当事人概念之下,有关主体就所主张的利益面临危险或不安时,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求判决的利益。〔7〕除对于现在给付之诉这种成熟状态的法律关系所生纠纷(主要是基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侵权和合同纠纷中)存在可以立即实现的民事权利外,对于尚未成熟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诉讼,原告是不是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不确定的,被告是不是与原告管理权相对应一方的义务人,也无法确定。而将来给付之诉、请求被告不作为诉讼、确认之诉和一些形成之诉,就是以原告的实体权利存在与否处于不肯定状态而请求法院判决的。〔8〕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诉的利益的主体都可能获得胜诉判决,实现自己的主观权利,这将促进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9〕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二)多数人诉讼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处理多数人纠纷是现代诉讼的一个特点。一方面,当事人一般是希望独立进行诉讼,不受他人的牵连和干预。另一方面,减少讼累关系是实现公共利益之所需,特别是当现代社会权利意识的张扬,讼案不断增加,司法者力求在一次审理中解决尽可能多的当事人之间的尽可能多的争议。〔10〕
群体性诉讼中,判决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已经无庸赘述。〔11〕这里再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为例来说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同一,在诉讼中必须合一确定,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这就不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问题。但是,民法上的连带关系所产生的诉讼问题比较特殊,多个债权人或多个债务人存在特殊的外部关系,为实现对方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权和诉讼便利,大陆法系国家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来处理。如果一同起诉或被诉,法院应当依照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而如果其中一人起诉或一人被诉时,其他人并未参加,法院不应当追加未参加者即可以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判决对于未参加诉讼的人产生效力。这样,在保障诉权行使的自由与承认判决效力的扩张之间就有了一定的关联。我国民事诉讼并不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将必要共同诉讼都作为不可分的共同诉讼处理,要求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一同被诉,其诉讼实施权必须共同行使,否则必要共同诉讼人就不适格。必要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一同进行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这样也不存在判决效力的扩张问题。所以,当事人适格的缓和与判决效力的扩张是成正变关系的,如果严格要求起诉者有当事人适格,那么就会减少或者避免对判决效力扩张的依赖。如果当事人适格的要件被缓和,那么就要借助于既判力的扩张来实现一次裁判解决纠纷并避免裁判矛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