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国有财产的民事诉讼保护,也只能由其主管的企业或组织及其主管部门来起诉,人民检察院没有这种诉权。但是,如果这些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怠于保护国有资产或者私吞国有资产,应该由谁来监督呢?现实是,我们对国有资产的流失几乎束手无策。而只能在国有财产被挥霍流失之后,才由检察机关来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这种事后追究责任的做法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建立以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为主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公益诉讼是指非利害关系人的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现代的公益诉讼的创始国是美国。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反欺诈政府法》规定任何公民个人或者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的一方,并在胜诉之后分享一部分罚金;《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乃至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后来的《克莱顿法》对《反托拉斯法》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诉权的主体;在环境保护法中,公民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同样,德国、英国都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外国的理论和经验表明,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的。从现实来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那么,应建立怎样的公益诉讼制度呢?我们认为,首先,要吸收外国的经验,其次,应立足于我国的现状,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即如何保障国有资产不致流失。因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范围。凡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这种利益。这包括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当然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国有资产。
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我们认为,应赋予所有知情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应注意的是,赋予公民这个诉权,知情的公民不一定会提起诉讼,因为许多人都会明哲保身而不愿诉讼。这样对保护国有资产显然不利,所以赋予一个专门机构以责任的形式来保护国有资产是必要的,而这人民检察院似乎是最合适的。因此,检察院应该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
三、规定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公益诉讼制度毕竟不是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所以与一般的诉讼有所差别的,因此对该制度作一些特别的规定是必要的。例如,规定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审查制度,在诉讼的过程中规定原告的一些特有权利及保护制度,等等。
四、对原告的奖励制度。如果原告胜诉,应根据其保护国有财产数额的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样就可以激起更多的公民对国有财产进行有力监督。那么建立这样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否会引起大量的滥诉呢?这个问题确实值得考虑,但我们认为,如果法院能够进行较严格的审查,就能避免滥诉的发生。因此,总体来说,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它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