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2011年11月01日15: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仅将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视为简易程序。并由此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简易程序制度和对简易程序概念理解的比较研究,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采用了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方法,笔者认为,不仅由专门的简易法院、简易法庭使用的程序以及审理小额纠纷使用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督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简易判决程序都可看作特定形式的简易程序;甚至在普通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中也都存在着简易程序。基于这种理解,本文在比较法资料搜集的基础上,对上述各种程序的引进或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范围重构

  充分发挥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大趋势。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在不断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许多法院都在进行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总结各级法院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最高法院也在着手制定有关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以规范其运作。笔者近年来一直比较关注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曾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广东省罗湖区法院、南海市法院等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单位实地考察,从调研的情况看,许多法院在简易程序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我国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将来的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毋庸讳言,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当前各地自发进行的改革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误区。因此,加强简易程序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就我国简易程序的相关理论以及简易程序的构建进行比较系统的探索和分析,以期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简易程序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观念的突破:对简易程序范围的新界定

  (一)我国简易程序的含义和范围的考察

  目前,人们关于简易程序概念的理解依旧为立法规定所局限。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把简易程序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无论民诉法教科书,还是民诉法理论专著或普及读物,凡论及简易程序,大都反映了这种观念。

  在上述观念的影响下,国内学者对简易程序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见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也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但简易程序不是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具有简便易行的基本特点。(4)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上述观点有些侧重于揭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的范围,有些侧重于说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有些在界定简易程序概念时认为还应揭示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地位。从以上关于简易程序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尽管表述的方法或内容不尽相同,但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受民诉法立法的影响,仅根据民诉法中的规定来界定简易程序的范围,把简易程序理解为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这种观念形成后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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