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
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笔者以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处理。我们知道,合伙之意义,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societa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②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的目的必须合法,非法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果,此二者相同;B:合伙契约的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这也类似于婚姻;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产共有;E:赢利不是共同目的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