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申请再审诉讼的成立要件
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是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以申诉方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判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诉,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由于规定中所讲的“符合条件”是什么不明确,操作中难度较大。笔者认为,申请再审之诉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即必须具有再审事由。在生效的裁判中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这种情形通常在法律中叫做法定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分为绝对的再审事由和相对的再审事由。绝对的再审事由,是指不论这种事由与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只要这种事由存在,就可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相对的再审事由,是指这种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影响的,才可提起再审申请。绝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相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实体处理上确有错误,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由于法律尚无规定,判断再审事由是绝对的事由还是相对的事由,以及相对再审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影响与影响大小,只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二是形式要件。再审申请的形式要件分为一般形式要件和特别形式要件。因为再审申请为独立的新诉,以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开始,所以首先要符合一般起诉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在原生效裁判中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再审申请除首先应符合以上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形式要件。(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时间上的一般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再审诉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给予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过长,正好使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钻了空子,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个问题进行修改,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同时还应规定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再审申请必须以诉状方式提出。因为再审之诉有其不同于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特点,故再审之诉不能以口头提出,只能以诉状提出,且诉状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3)再审申请应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再审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实践证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较好地解决了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明知裁判公正合法,但因再审不交费,而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
二、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的审查方法与范围
最高法院《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再审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再审的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立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同时也说明,立卷不等于立案,立卷只不过是立案前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