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2011年11月03日09: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谈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程序由于对民事申请再审立案的程序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使许多案件虽已作出终审裁判,但当事人仍缠诉不息,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诉讼的成立要件

  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是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以申诉方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判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诉,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由于规定中所讲的“符合条件”是什么不明确,操作中难度较大。笔者认为,申请再审之诉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即必须具有再审事由。在生效的裁判中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这种情形通常在法律中叫做法定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分为绝对的再审事由和相对的再审事由。绝对的再审事由,是指不论这种事由与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只要这种事由存在,就可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相对的再审事由,是指这种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影响的,才可提起再审申请。绝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相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实体处理上确有错误,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由于法律尚无规定,判断再审事由是绝对的事由还是相对的事由,以及相对再审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影响与影响大小,只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二是形式要件。再审申请的形式要件分为一般形式要件和特别形式要件。因为再审申请为独立的新诉,以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开始,所以首先要符合一般起诉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在原生效裁判中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再审申请除首先应符合以上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形式要件。(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时间上的一般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再审诉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给予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过长,正好使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钻了空子,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个问题进行修改,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同时还应规定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再审申请必须以诉状方式提出。因为再审之诉有其不同于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特点,故再审之诉不能以口头提出,只能以诉状提出,且诉状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3)再审申请应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再审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实践证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较好地解决了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明知裁判公正合法,但因再审不交费,而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

  二、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的审查方法与范围

  最高法院《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再审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再审的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立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同时也说明,立卷不等于立案,立卷只不过是立案前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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