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听证制”概述。
申诉复查程序是由信访申诉听证制(简称“信访听证”)和申诉复查听证制(简称“复查听证”)两个不同阶段的听证制度构成。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延吉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把两个同在申诉程序中的听证制度统称为“申诉听证制”。所以通常讲的“申诉听证制”是包含了信访和复查两个阶段的听证制度。由于听证各自阶段不同,听证各自目的不同,听证各自意义不同,所以,即使都在一个庭,也没办法合并成一个听证制度。这两个听证制度有共性也有不可互相替代性。从共性讲,有三点:第一点是两个听证制度都是在当事人强烈要求保障申诉权和要求复查公开、公正的呼声中产生的,是作为法官在较长时间面对因诉讼权利被侵害而愤怒、而哀求、而谩骂、而痛苦的当事人,逐渐从中受到震动,受到启示,或者说是良心的发现和职业道德的反省过程和结果。如调卷复查案件,过去都是书面审,申诉人败诉不知怎么败的,准备了一肚子理由,直到接了驳回通知书,也没机会讲。被申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收到改判判决书,不知为什么已胜诉的判决,怎么又改了,连辩解的机会也没有。所以当事人强烈要求开庭公开审理复查案件的呼声非常强烈,法官们看了当事人的呼吁材料,开始只认为“当事人不懂法,复查不进入再审程序,所以不能开庭审理,这个要求于法无据”。一次,省领导批示一封当事人呼吁开庭复查的信件,认为当事人要求合理,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们还是说省领导也不懂法,法律没有规定开庭程序,想开庭也没办法,但同时也觉得当事人要求合理,可以理解。于是从只想到怪当事人不懂法,到去想找一个不是开庭但又有复查公开化功能的审查方式,逐渐形成了申诉复查听证制。信访听证制也是如此,当事人认为有冤立不上案而发火、哀求时,法官也耐心的讲,“法院人少,申诉人多,不可能都管,也管不付来”的道理,但没有一个当事人被说服过,久而久之,面对愤怒的当事人因立不上案大骂国家法律制度,大骂法院时,法官们也开始有了一些理解,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不解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会危害国家的威信。换位思考,法官也觉得当事人的要求并不过份,做为负责信访立案工作的法官有责任又有权力,应当努力给予解决。于是法官想到了电影里看到的封建社会县官办案是老百姓一击鼓,县官即升堂,这个立案程序好,能不能也照此办理,法院信访敞开大门,法官坐堂,申诉人来一个听一个,听一个解决一个。考虑到申诉量大的现状,从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借鉴了美国法庭对当事人限时陈述的红绿灯制度,当事人上陈述席即亮绿灯,最后5分钟亮黄灯,到时间(30分钟)亮红灯,当事人自觉停止陈述走下讲席。促使当事人直说最重要的话,提高效率,不致浪费时间。海南高院立案庭搞了限时听证30分钟制度,效果很好,达到预期效果。作为涉及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程序,听证还实行“合议制”,3年来共听证1800人次,其中明显无理、劝其服判,不予受理达50%一60%,由于法官们诚意的工作,当事人即使未得到受理也能接受,效果很好。既解决了当事人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又以30分钟一件的效率处理了大批明显无理案件,避免大量重复劳动。实践证明,当事人的要求不是不懂法,正是对他们合法权利的要求,是正当要求,而法官没有意识到这是他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是缺乏诉权保障意识。共性第二点,是这两个听证制度都是突出了程序正义,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复查听证制”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要求公开审判的权利,及公开审判所涉及的一系列权利。“信访听证制”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申诉权利的实现,最终都是为了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共性第三点,是都实行合议制,以体现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建立规范化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两个听证制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不实行合议制就不是听证制度。共性第四点,是两个听证制度都具有简便性、快捷性的高效率特征,都只审查申诉理由不搞全面审查,采取“不诉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