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听证是信访听证的继续与延伸
立案庭成立初期,负责信访阶段的申诉立案审查,而再审前的调卷复查阶段大多是由审监庭审理,所以立案庭的“信访听证”与审监庭的“复查听证”各司其职“相安无事”。现在调卷复查工作转由立案庭负责后,出现了两个阶段的听证都在一个庭进行的状况,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两个听证在一个庭,能否合为一个听证?这一点在本文已前述了因具有不同作用,不同阶段而不能“合二而一”的理由。接着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不能“合二而一”,那么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的听证功能而不重复劳动并保持高效、快捷的听证特征呢?上述两个问题可共用一个答案,即:两个听证的相互关系-“复查听证”是“信访听证”的继续和延伸。所以,一个完整复查过程的两个阶段是不能合为一个阶段的,虽然阶段是两个、听证是两个,但如果是两个高效的听证,那么加在一起也是高效的双重听证。加之已取得的积极效果,就不会产生只以听证的“个数”来判断效率的疑问。
关于双重听证如何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已取得较好效果的做法是:
(一)双重听证由同一合议庭主持审理
经信访听证的申诉案件,决定调卷复查后的复查听证由信访听证合议庭继续审理,不再另行更换合议庭。由同一合议庭主持同一案件的两个听证,避免了两个听证由两个合议庭分别审理的重复劳动,更能充分合理地运用各听证信息资源,如信访听证发现的问题与复查焦点,进入复查听证后,合议庭不是从头听起,而是在信访听证基础上的继续,不是重复,是延伸。使两个听证具有连续性与统一性的有效衔接。
(二)调卷审查后是否继续复查听证具有灵活性
过去的两个听证在两个庭,是相互脱节的,审监庭因不了解信访听证的信息,调卷后必须进入复查听证,而且是从头开始,否则心中无数,这种“两层皮”做法,造成信访听证中发现原判简单、重要的证据有疑问,而一调卷即迎刃而解,属于明显无理,符合信访听证不予受理条件的申诉,不能及时驳回,影响效率的弊端,而且仍要复查听证,造成法官的重复劳动,又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加大诉讼成本。现在两个听证不仅在一个庭进行,而且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就有了灵活性,可以把信访听证延伸到调卷审查后。如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信访听证中遇到的简要疑问,经调卷审查已十分清楚,经二次信访听证,有针对性的与申诉人核证后,即可当场驳回,不需再进入复查听证。应当说明,二次听证的主要价值是补充法官阅卷审查过程的公开性和教育申诉人服判息判的主动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
(三)高效、快捷特征仍是双重听证的价值意义
在同一个庭,同一个合议庭,在双重听证中审查同一案件的做法,使听证效率的提高更为有利,所具有的灵活性、主动性和程序空间的互补性,都会更加保证了高效、快捷的听证价值。
1.双重听证应坚持限时原则。审判实践证明,30分钟的“信访听证”时限是切实可行的,不仅听证中迅速明确申诉焦点,保证审查质量,而且30分钟解决一个明显无理申诉案件的效率也是先进的。复查听证同样也应实行限时原则,在美国法院审判中的限时也一般在30分钟,所以复查听证给予双方各30分钟的诉辩时间具有参考价值。
2.复查听证要充分利用信访听证信息资源
复查听证定位于信访听证的继续,那就要注意搞好合理的有效衔接“四原则”。首先是信访听证已清楚的事实、证据复查听证中不再重复。其二是信访听证已否定的申诉理由复查听证中不再审理。其三是复查听证只审查信访听证确定为复查焦点的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其四是复查听证重心是听取被申诉人对复查焦点的答辩与举证和申诉人对此的新诉辩,不属新的诉辩不再重复。在审判实践中,依照这“四原则”对两个听证的合理衔接,由过去复查听证如同开庭般冗长,提速为60分钟至120分钟即可查明是非迅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