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法是指调整跨国收养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由干跨国收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规则协调和规范跨国收养行为,调整跨国收养关系,防止跨国收养权的滥用和国际拐卖儿童。干是,随着跨国收养的产生和发展,调整含有国际因素的收养关系的跨国收养法就应运而生。跨国收养法调整的对象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收养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未看,可以称之为涉外收养关系,或“超越国籍或国境的收养关系”。(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页。)这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指收养的当事人、收养的内容和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方面与外国有关系。我国大部分学者主张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就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及有关收养的法律事实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相联系的。”(孟宪伟、王玉法:《涉外婚姻家庭与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具体说未,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其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外国,按照广义的解释,只要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具有外国国籍、无国籍或者其住所、惯常居所在外国,都属干跨国收养关系的范畴。而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3年通过的跨国收养公约的狭义解释,只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惯常居住地位干不同的缔约国才算跨国收养关系或涉外收养关系(SeeJ.Doeketal.(eds.),Childrenonthemove,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96,pp?82-84?)。此外,收养关系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干国外,也属跨国收养法调整的对象,如收养行为在国外完成,或收养关系在外国成立,或收养关系在外国解除等都可看作跨国收养法调整的范围。可见,跨国收养法所调整的收养关系所具有的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不是单一的,即不仅仅只是一个环节上有外国成份,可以是多元的,也就是说,可以在收养的多个环节上都有外国成份,而构成跨国收养关系或涉外收养关系只要在一个环节上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就足够了。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的收养关系仍属干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从一定程度上说,以这种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跨国收养法应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板块。(SeeIDelupis,InternationalAdoptionsandtheConflictotLaws.Stockholm,1976,pp66-75;R.de.Nova,AdoptioninComparativePrivateInternationalLaw,Receil,196lpp75-158)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包含规定收养关系的家庭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均采用这种制度,在其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噪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典,常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收养关系,但仍将其列入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之列,多以私法面貌出现;而社会主义国家大部分是以前苏联的模式为参照,把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中分离出未,单独立法加以调整,在婚姻家庭法典中对收养关系加以规定,如苏俄的婚姻和家庭法典、罗马尼亚的家庭法典等,我国也是如此,将规范收养关系的法律单列干民法以外。不论对收养关系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大部分国家都在其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收养关系或跨国收养关系作了规定。可见,跨国收养法总体上属干国际私法范畴,但是,也不能忽视或否定其所表现出未的国际行政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某些特征。随着国际社会的收养立法强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和强化公权力介入的机制,有学者也主张将跨国收养法划入国际行政法、国际人权法乃至国际公法之列。(SeeE.M.Hohnerlein,InternationaleAdoptionundKindeswohl,Mullich,1988,pp9-11;J.H.A.VanLoon,“TheIncreasingSignificance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fortheClarification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Fortyyearson:TheEvolutionofPostwar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Europe,Amsterdam,1990.pp.101etSeq)这种观点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跨国收养关系内在的属性,即最终成立的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只是从跨国收养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强调司法行政机关的介入和监督管理以及保护儿童人权的某一方面的特征来归类的,有以偏概全之嫌,未看到跨国收养法的固有属性和主导方面。从跨国收养法的对象、性质及其基本内容来看,它所表现出来的国际私法方面的特征最为突出,甚至可以说国际私法与跨国收养法是属种关系,国际私法涵盖跨国收养法。跨国收养法以含有国际因素的收养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跨国收养行为的实体法律法规和程序性法律法规乃至法律适用规则为内容,既不同干主要以国内收养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收养法,亦不同干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主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国际公法,更不同干“限定内国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和内国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的国际行政法”,(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也不同干“被确定为是处理保护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国际人权法。”((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国际人权法概论》,潘维煌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尽管跨国收养法与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行政法乃至国际刑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交叉或重叠之处,但其本质特征与内容还是相差较大的,跨国收养法归入国际私法范畴,作为国际私法的构成部分则更为恰当。跨国收养法是融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乃至仲突规范干一身的有机整体,是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