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商号保护制

2011年11月03日14: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商号保护制商号是工商业主体的标记,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也是变动不居和不断扩大的。比如,计算机软件、域名等,就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家族的新成员。作为财产权,根据财产价值的来源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权,比如:对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另一类是工商业标记权,比如:商标、产地名称、地理标记、商号等。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比如:技术发明被用于生产产品,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文学艺术作品的复制发行,可以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工商业标记所显示的财产性,其价值量并不是源于标记的商业性利用,而是来自市场对它们所标记的特定产品、服务或营业主体的评价。人们对产品、服务和商业主体的市场评价反映或折射到它们各自所使用的标记上,这种信誉作为一项财产,储存到标记上,该标记就成了产品、服务或营业主体市场价值的符号。我们知道,价值符号不是价值或财产本身,它们和所反映的价值及价值量之间,只是“标”与“本”的关系。就如纸币本身不是财产,只是一个价值符号或价值证明。商号之所以成为人们重视和保护的对象,就因为它代表着一项重要的财产。

  一、商号与商标。作为工商业标记,商标和商号的本质和基本功能是一致的。都是区别不同事物的符号。同属于识别符号系统。所不同的是各自标记的事物有所区别。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商号则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工商业主体的标记。由于商号与商标有很近的亲缘关系。以至于它们可以互相转化、兼行并用。很多有名的商标也作商号使用。也有很多商号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名气大的商号或商标这种作法更为普遍。像我国的“同仁堂”、“两面针”、“联想”、“春兰”、“海尔”,外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丰田”、“SONY”等。既是商标,又是商号。其次。按照现行制度。商号和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法律效力之范围不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其效力及于全国。驰名商标甚至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和更宽松的保护。商号的专有权则是相对的。一般商号的专有权只在其依法登记的行政区域内就其登记的行业内有效。超出上述限定。商号专有权无效。所以才出现了重庆市有“嘉陵”商号1133家。“长安”商号67家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这既淡化了知名企业的影响力。也使该标记的区别功能大打折扣。再次。商号与商标同作为商业标记。获准进入市场使用的法律条件不同。商标。只起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其基本功能不因注册与否而受影响。所以。只要符合法律。不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合法地使用。商号则不然。作为营业主体滴号所彰显的是工商业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合法。尤其是对其法律责任能力的政府生管部门的认定。为了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对商业主体的资格与能力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商号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才能使用,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商号和现行制度中的企业名称。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事主体的文字表现形式,为该商事主体所专有,既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记,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企业名称,按照现行企业注册登记制度,除了商号以外,还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等要素。其中,商号才是企业真正的标记,它是商品经济的需要和市场的产物。其余三个因素则往往是在一定行政区划内与其他众多的企业所共同使用的东西,它们既不为其中任何一个企业所拥有,也不为这些相关的企业所共有。而且,这些东西既不具有人与权的特征,也没有财产权的属性。主要是出于以往多年来行政区划或条块分割的便利,出于计划经济的需要,从计划管理的思维模式出发,人为划分市场的结果,因而实际上是政府主管部门强加在企业商号之上的外来的附加标志。企业名称的构成和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既反映出政企不分的行政权力烙印,也显示了浓重的等级观念。这种等级观念和制度,也是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根源之一。商号制度,则没有这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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