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关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现行规定
三、现行法人分类及登记制度
四、对现行法法人分类的分析和立法对策
五、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六、结语
一、引言
据统计,中国农村已经出现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组织14万个。仅北京市郊县就组建了各种专业合作社1800个。山东省莱阳市8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专业合作社。此外,许多城市适应居民生活需要,出现了消费、住房、劳动服务等各种类型合作社。仅北京市即出现42家住宅合作社,由城市居民个人投资为主,共同建房。目前,已建住房200多万平方米,为3万户低收入居民解决了住房困难。面对城乡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合作社法,致使合作社不能享有法人地位,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对合作社均不予登记,合作社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会团体登记,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独立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在签订合同、销售产品、申请贷款等方面遭遇难以逾越的障碍。本文首先调查规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现行规定、现行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然后分析合作社法人地位不能解决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建议。
二、关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现行规定
(一)合作社类型
考虑到中国一直存在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和住宅合作社,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合作社类型主要有四种: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专业合作社。
(二)有关各种合作社的现行规定
经搜索“中国法院互联网”(www.chinacourt.org),迄今有关供销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共53项,其中,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有关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共39项,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1997年9月15日)、《城市信用社管理办法》(1997年9月4日)规定:信用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有关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仅1项,即商业部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1991年9月2日),未规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有关住宅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仅1项,即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其中规定:住宅合作社为公益法人。
(三)具体规定内容
1、关于供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其中规定:“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的基础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制定机关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按照中国现行宪法和属于宪法性质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非国家组织机构的“中共中央”,并无任何立法权,以“中共中央”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效力。因此,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这一规定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质,很难作为法人登记机关对供销合作社作法人登记的法律依据。
2、关于信用合作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997年9月4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