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纪的市场经济基本大法

2011年11月05日10: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跨世纪的市场经济基本大法「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赞成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是中国构建跨世纪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框架的重要成就。它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原有的三部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合同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合同法制度、规则,吸取了世界合同立法一百多年来的发展成果,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充满了浓郁的时代精神,是一部世纪之交集大成的先进的现代合同法。

  中国新的统一的现代合同法,于20世纪即将结束、21世纪就要到来的时候,在中国这一东方大国诞生并非偶然。它是中国20年来经济、政治、社会深刻变革的产物。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体形成。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体制上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经济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经济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科学的道路。经过20年的深入改革,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主要表现为:1.市场主体的多元化;2.经济成份的多样化;3.社会利益的多元化;4.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开放化、国际化。这表明,中国经济的主要方面业已基本上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运作。而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内在属性即为中国现代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其二,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中国已不再认为,将作为公权力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和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一切权利集中统一于一身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点。并正通过机构改革把公权力国家和所有者国家严格区分开来,坚决维护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政治组织的性质,使之只肩负对经济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职能,而不允许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国家职能这一根本性转变即为中国现代合同法创造了进一步发展的必需条件。其三,市民社会的孕育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壮大,中国原来长期只有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经济机关(企业、公社、生产队)的状态大大改变,逐步出现了彼此独立,地位平等的数以亿计的市场主体,为数众多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职业组织,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有这些即构成了与政治国家不同的市民社会。尽管这一市民社会具有不少中国特色,但是,无论如何它的出现必然为中国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以上三点就是中国新的现代化合同法产生的重要客观基础。同时,20年理论观念革新也是新合同法得以问世的重要原因。比如私法自治、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合同自由、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观念的树立,就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新合同法的问世起过推进作用。

  中国新合同法是在中国改革深化、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形势下出台的,它充满了时代气息,具有以下特点:1.全面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新合同法实现了中国合同立法的统一和与世界合同规则的相通。2.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消了对合同的一般管理。新合同法规定非因重大法定的正当理由,不得对当事人的合同自主性予以限制。在有的西方学者惊呼合同死亡时,合同自由或合同自愿正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壤中呈现出勃勃的生机。3.从中国实际出发,尽量广泛地采用了国际公约和各国合同立法的优秀成果,使之成为一部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时代精神,能够较好反映共同规则的现代化合同法。4.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新合同法既注意有利于促进交易,推动生产力发展,又注意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弱者权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秩序。5.注意了法律的原则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新合同法基本上做到了繁简适度、规定明确、含意清晰、便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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