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被撤销与被非常解除在德国劳动法中均系劳动关系终止之重要原因。但同归殊途,作为不同的法律机制,二者在目的、适用、成因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实质上的差别。笔者在首先概述德国劳动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试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对二者在德国法中的不同之处做一简要介绍。文中所附德文谨供读者阅读时参考,所引用文献的作者一概使用其德文原名,意在避免不必要的误译,便于读者查阅。
「关键词」德国法撤销非常解除劳动关系
一、基本概念
“社会思想(Sozialgedanke)是劳动法(Arbeitsrecht)生命的汁液(Lebenssaft),甚或为其心血(Herzblut)。”1因为雇员(Arbeitnehmer)在劳动关系(Arbeitsverhaeltnis)中对雇主(Arbeitgeber)人身上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导致雇员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和社会生存安全都需要特殊的保障,劳动法由此应运而生2.这一基本理念决定了德国劳动法是雇员的特别法(SonderrechtdesArbeitnehmers)的地位,它以保护雇员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为宗旨,其法律法规大多为对雇主单方强制性的(einseitigzwingend)规定3.德国劳动法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弥补劳动合同(Arbeitsvertrag)主体先天不平等的缺陷4:
-通过劳动保护法律规范(Arbeitsschutzrecht)确定强制性劳动保护规定;
-通过集体劳动法(Kollektivarbeitsrecht)保证集体行动(谈判和罢工等)的权利,维持缔约双方的力量平衡;
-承认共同决定权(Mitbestimmungsrecht)保证雇员可以通关企业委员会(Betriebsrat)参与企业决定。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债法上的合同,体系上它作为从属性劳务合同(abhaengigerDienstvertrag,区别于独立劳务合同,selbstaendigerDienstvertrag,如律师、医生等职业行为)在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Gesetzbuch,简称BGB)中隶属于债编分论中的劳务合同(Dienstvertrag)5.劳动关系(Arbeitsverhaeltnis)是劳资双方持续性的、双务债务法律关系,尽管它通常是建立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故常可与劳动合同相提并论,也因此两者常被混为一谈,但其并非必然以劳动合同为前提6.德国劳动法界主流观点——“事实劳动关系说”(LehrevomfaktischenArbeitsverhaeltnis)7以保护雇员为基本出发点,承认已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即便于劳动合同无效时亦为成立,从而使有利于雇员的保护条款在此种情况下同样得以适用,详见下文阐述。
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终止(BeendigungdesArbeitsverhaeltnisses),其中最重要、条件最严格、程序也最为复杂的当属劳动关系的解除(Kuendigung)8.劳动合同双方即可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期限正常解除劳动关系(ordentlicheKuendigung);也可以存在重要原因为由不按解约期限非常解除劳动关系(ausserordentlicheKuendigung)。有效解除劳动关系不仅需要书面形式(德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而且雇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须遵守解雇保护法(Kuendigungsschutzgestz,简称KSchG)9的一般性规定,解雇须为最终措施(ultimaration),其理由须具备社会公正性(sozialgerechtfertigt),如该企业中存在企业委员会,并须经企业委员会的听证并同意(企业基本法10,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简称BetrVG,第一百零二条)。对特殊雇员群体的解雇,如,服义务兵役者、女性和残疾雇员等,另需注意工作岗位保护法(Arbeitsplatzschutzgesetz)、母亲保护法(Mutterschutzgesetz)和社会法典第九编(SozialgesetzbuchIX,简称SGBIX,RehabilitationundTeilhabebehinderterMenschen,残疾人的恢复和参与)等的特别解雇保护规定。
除劳动关系被解除之外,劳动关系通常还可以经如下途径被终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