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链接的法律责任

2011年11月07日15: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司法判例看链接的法律责任中国互联网踏入2001年,各种官司层出不穷,但最近接连的几宗官司:如《唐吉诃德》译作者刘京胜诉搜狐链接侵权内容案、《出错的纸牌》作者徐小斌诉新浪链接侵权内容案、博库网站诉TOM.COM链接侵权内容案,乃至稍前一些的北京金融城公司诉成都财智公司外汇币种走势图链接侵权案,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到同一焦点问题:链接侵权吗?

  关于这个问题,这段时间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本文则试图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链接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链接?

  要弄清链接是否侵权,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链接?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给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最突出的传播技术被称为“链接”它使存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被互相“连接”起来,使用户能够简单快捷地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极大地方便了信息和查找和传播。它的基本原理是: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各种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在该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后面储存了其他网站的地址。当互联网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自动转向预先储存好的网址。有人认为,链接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一个网站可能有许多“分页”,按照链接目标页不同,链接通常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

  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明白地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上。典型的外链譬如:搜索引擎中所出现的各种网址的集合。当用户点击其中一个网址时,搜索引擎就会将用户带往被点击网站的首页。

  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它与普通链接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认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

  某些网站利用这种技术剽窃其他网站的内容,同时打上自己的标志和广告,用以吸引访问者。为了对付这种“深度链接”,有些网站会在每一页上均打上自己网页的标志和广告,以防止剽窃。但可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加框技术”很快面世,它能给你的网页内容“加框”,让你把不想看到的内容给掩盖掉,这样就使得剽窃者更加为所欲为地大量剽窃其他网站辛辛苦苦制作的内容。

  打个通俗的比喻:外链好比一个纯粹的导游,他带你参观各大景点,这些景点都清楚地标明发展商的名字,游客们都清楚知道这些景点不是导游自己制作的。但内链则好比是一家号称“制作和导游服务一条龙”的旅游发展公司,它带你参观各种景点,你会发现在各种景点上都有“该景点为本公司制作”的标志和自己的广告,从而误认为这些景点都是这家公司制作的,但实际上这家公司所做的只是把人家的标志涂改为自己的,就唐而皇之地将人家的开发成果窃为己有。

  二、外链的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

  关于外链的情况,在实践当中发生最多的往往是间接链接侵权内容的情况:如:搜索引擎所链接的网站又擅自链接侵权内容。如果仅以步骤分析,由于用户是通过“搜索引擎—侵权网站—侵权内容”这样一步步链接到侵权内容的,所以表面上符合传统的民法侵权理论中所述的“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司法界的观点比较明确: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明知为前提,对于不知道链接侵权内容的设链者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的例外。这是因为互联网上千万个网站之间相互关联,网上的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就技术可能性而言,从互联网任何一个网站出发,都能够达到任何其他一个网站。所以,要求设链者(主要是网络服务商)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和信息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除非设链者事先与侵权内容提供者有“同谋”,否则不应视为设链者存在“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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