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的实现

2011年11月08日10: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谈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目前法律尚无此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该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以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存在的难题

  (一)没有适格的被告。实践中,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时,(1)如果有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由于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此时向继承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由于遗产不够折抵债务,继承人为了少找麻烦而什么都不管,因此,也是形同虚设。(2)如果无继承人,债权人又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寻求诉讼解决,法院又告知没有被告而不予受理。实际上,债权人往往无从主张其权利。

  有看法认为:此种情形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法院应当认定放弃无效,而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民诉法》若干意见第44条规定包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没有选择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时通知而已,无须征求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而参加诉讼。但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的,尽管《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应当“继承而参加诉讼”,亦即,“继承并参加诉讼”并非法定义务。同时,《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明确了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继承并参加诉讼的权利。

  如果把“继承并参加诉讼”作为继承人的法定义务,那么继承人就不得放弃继承,显然这与《继承法》相违背。而且继承人还要花费时间参加诉讼,并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有人认为,诉讼费可以在遗产里扣,不过是费点时间。笔者认为,虽然实际可以这样操作,但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既然继承人已作为被告人参加诉讼而且又败诉理应承担诉讼费的,那么判决书中加注诉讼费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就没有依据了,如此,对诉讼费收取问题判决与执行就不一致。而且这种情况继承人是绝对不会到庭参加诉讼的,因此,也是形同虚设,不过是判决书中有被告这一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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