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的反思

2011年11月09日09: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的反思随着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三个案件的发生,以及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问题的讨论,使得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成为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关系的焦点。而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而被开除事件更是使得人们开始反思作为管理者的学校的管理权的权限到底有多大?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开除学生是否是对其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利的剥夺?学校为了教育学生,以敬效尤而公布学生的隐私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的性行为作为“行为恶劣,道德败坏”的典型,并以此为理由给予开除是否合适?笔者下面就以上几个问题简单的谈谈看法:

  一,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是他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比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校规,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记过,开除的处罚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权等。可以说高校在我国是一个准行政机关,因为我国的高校并非象西方那样的高度自治,提倡教授,学生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63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此条第二款规定: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查看的处分。从以上列举的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学校的管理权的界限和范围以及相应的义务,其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大学生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上看他们在大二或者大三基本上都已经达到了法定成年的年龄,也就是说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有意识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言行,并对其负责。因此作为大学生除了具备一般的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比如选举权,受教育权,隐私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外。作为学生也就是说他们作为受教育者也享有一些权利,同时也付有一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其中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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