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反驳,反诉,实体权利,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这是在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被告行使反驳、反诉等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将反驳与反诉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因此,分清两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反驳与反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学界多从诉讼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这些分析都是较为抽象的,这也是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的原因之一。实际上,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在所有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均脱离不了实体权利,要求裁判的事项的焦点更在于实体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承担。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辩称与主张是否构成反驳或反诉是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连的。故本文拟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对反驳与反诉进行比较分析,力图在较为具体的和实践性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反驳与抗辩权、形成权
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①反驳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反驳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②程序法上的反驳是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和理由说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例如,被告提出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没有起诉权;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或者提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等等。实体法上的反驳是被告以实体法为根据,通过实体法所规定的事实和理由,说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是不合法的。例如,被告用事实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已经实现,原告提出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或与事实真相不符等等。③本文所论之反驳指的是实体法上的反驳。
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概念,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④抗辩权与请求权是两个相对概念。抗辩权的作用同样在于防御,其防御对象就是请求权。抗辩权又分为永久的抗辩与延时的抗辩。永久抗辩指的是对方的请求权已不存在或已消灭。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的抗辩权。延时的抗辩指的是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同样是实体法上的概念,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⑤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在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辩解理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抗辩。在双方确认法律关系已存在的前提下,反驳实际上就是被告在主张其抗辩权或形成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存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张请求权,另一方可主张抗辩权或形成权。抗辩权的功能是使得请求权延时发生或消灭。形成权的功能则是通过对既有的法律关系的解除或对效力待定的法律关系予以撤销,使得原告的请求权不成立或部分不成立。在双方对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反驳分为:一、被告主张实体法规定的事实不存在,如未有法律行为或事件。二、被告主张请求权,如主张债权的成立。三、主张形成权,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