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2011年11月10日11: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内容摘要」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现代股份公司企业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要求和策略目标。如何在公司分立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成为中小股东和法学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权益与义务的平衡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的核心。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分立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的依据和意义,指出现实状况下相关立法的缺陷,提出解决公司分立中小股东权保护的建议,以期能对未来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分立中小股东权保护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的依据与现实意义

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围绕着中小股东的权益而展开。股东权的产生并非源于天赋,而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行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是股东权得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股东权因公司的设立而产生。强化股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首先,保护中小股东权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治价值取向的要求。“弱势”并不是指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有什么缺陷,而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经常处于受支配的地位。民主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同时要求多数不能压迫少数,不能侵犯少数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在一开始的制度设计上就应当为少数异议者预留申辩和反抗的救济途径。在公司内部,中小股东正式处于这种“弱势”的地位,常常不情愿地受到控制股东或大股东的意志支配。为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合法权益,保证“以人为本”的制度文明,有必要对中小股东权加以保护,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价值目标的应有之意。

其次,加强中小股东权的保护是其自力救济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国家公力救济无法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弱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去矫正。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自力救济能力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并且强弱分明的,如何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寻求制衡点,保障中小股东权不受恣意侵犯,应当由法律思考并加以解决。[1]

再次,强调中小股东权保护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随着道德的法律化,公司从“惟利是图”的角色逐渐转变为兼担社会责任,积极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公司长期利益维持和企业形象塑造的有力工具。

最后,保护中小股东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有效的公司治理能比契约关系提供更为可靠的股东保护。[2]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强调捍卫股东价值和股东权的重要性,实质上关注的都可归结为一切利益相关者与股东之间和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平衡。过度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缺乏必要的集权将导致公司及时决策的反应力。而只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则将构成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和中小股东权利和利益的漠视,不符合公司治理的“人文关怀”。因此,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调处理的好坏程度,直接影响到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并将最终公司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的实现。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应当抓住“入世”的机遇,积极拉动投资需求和引导投资方向,刺激国民经济高效、快速与可持续的发展,因此,保护股东权更显得重要。以剥夺股东权益为代价,坐等股份公司创造现代文明的辉煌只能是痴人说梦。[3]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现代股份公司企业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要求和策略目标。

二、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公司的分立,俗称“公司拆分”或“公司分家”,指一家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而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4]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分立可以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5]两种情况。公司分立的同时,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新设公司;(2)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分立决议确定的内容变成一家或多家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3)视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原公司终止其存在或存续;(4)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间、新设公司和存续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均为独立法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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