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遗嘱解释

2011年11月10日21: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议遗嘱解释

遗嘱是指遗嘱人为处分自己的遗产和其他事务而制作的书面文据,属于遗嘱人自创性的文书,其内容源自死者的意思表示。囿于遗嘱人自身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等,特别是受订立遗嘱的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等未必精确,致使真实意思得不到准确的表达因而对遗嘱加以解释实有必要。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解释并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亦疏于探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一、遗嘱解释的概念

所谓遗嘱解释,即对遗嘱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探求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涵盖的解释主体比较广泛,大分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的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等,均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而站在没角度对遗嘱作出不同的解释,当然这些解释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一般仅指由法院充当解释主体,对遗嘱内容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由其作出的解释具有中立性、合法性、权威性等特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能有效地调处因遗嘱内容歧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基于此,各国继承法立法及相关理论普遍地将遗嘱解释作狭义界定。

二、遗嘱解释的价值功能

尊重遗嘱人的遗愿,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之财产最终归属的合法处分,它往往反映了遗嘱人生前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达了遗嘱人对相关主体的感情取舍。对遗嘱人的最后愿望加以尊重和保护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倘若仅仅因为遗嘱内容模糊,法院就断然宣布其无效,而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抑或随意曲解遗嘱的真实含义,将有违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设立之目的。

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遗嘱人相当清楚其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及投入感情的程度,且对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也比较了解,因而遗嘱人大都能立遗嘱时,遵守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确立有关主体应享受的权益等。倘若遗产能严格地按照遗嘱的真意进行分割,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就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客观上也有为社会其他成员树立了榜样,促使晚辈主动赡养长辈,进而淳化民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稳定财产继承秩序,真正实现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继承法原则。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主体一般均局限在遗嘱人的亲属和朋友的范围内,彼此关系往往比较密切。如果遗产能够准确地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分割,继承人等通常都会表示理解和支持,并遵守继续活动的正常秩序,利益主体间也会继续保护良好的关系。反之,倘若遗嘱无端被认定无效或被曲解,继承人等主体间应有的利益平衡和心理平衡将被打破,冲突的产生就不可避免,朋友反目、亲戚成仇,甚至恶性事件也因此而发生,从而破坏了继承秩序乃至社会安定的局面。

有利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我国历来缺乏遗嘱继承的传统,继承实践也表明,在我国,法定继承仍占绝对优势地位。①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资产额大幅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所有权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遗嘱继承制度日益显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十分粗疏,亟需完善。遗嘱解释制度作为遗嘱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关乎个案中相息相关。倘若遗嘱动辄被宣告无效或被曲解,就会严重挫伤社会公众订立遗嘱的积极性,致使人们对遗嘱制度失去信心。

三、遗嘱解释的适用范围

遗嘱解释存在的直接原因是遗嘱存有模糊之处。根据模糊点不同,又可区分为内在模糊和外在模糊两部分。由此,对遗嘱解释的适用范围可作如下界定:

对遗嘱外在模糊的解释。所谓外在模糊,是指遗嘱表面就存有不准确、易产生歧义之处,人们只需直接观察即能发现。其形式又可分为:第一,遗嘱语言文字的模糊。遗嘱具体的语句和文字本应只能表述确定的含义,以便能正确履行,但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中文字的内涵不确定、处延不周全等现象时有发生,错别字、漏字乃至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亦非少见。这样无疑影响了对遗嘱内容真实含义的把握。如甲在遗嘱中写道:“我愿将本人部分钱财给我兄弟的几个孩子。”虽然,该遗嘱中的“大部分”、“钱财”、“兄弟”、“几个”等词语的内涵和外延均未限定清楚,唯有通过解释,方能得到正确履行。第二,遗嘱格式的模糊。遗嘱行为乃要式法律行为,②遗嘱的制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格式,如不完全依照法律规定作成,其法律效力自然就存有疑问,进而使遗嘱内容的确定性亦受到影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5 种遗嘱方式,每种方式又都有相应的格式与法定要求不相符之情形。如在自书遗嘱中,字迹潦草,不易辨认,无签名盖章,或者有插入、擦失、涂改等现象出现,抑或遗嘱页码错乱,甚至部分灭失、毁损等。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不规范,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时间等。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声音含糊,不断有其他异声插入等。无疑,以上所述遗嘱格式的模糊均需要人们作出解释,方能使遗嘱得到正确履行。第三,由外文、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写就的遗嘱,受不同文化传统或法律制度等影响,特别是限于遗嘱翻译者的水平,遗嘱正文与译文的内容可能不相吻合,由此也产生了遗嘱解释的必要性。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